(2013)荔民初字127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潘忠敏与邱忠长、覃富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忠敏,邱忠长,覃富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荔民初字1274号原告潘忠敏。被告邱忠长。被告覃富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忠敏与被告邱忠长、覃富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和解,原告于2013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和解,原告潘忠敏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忠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忠敏负担。审判员 刘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张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