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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茅箭执字第0087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0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陈敬雯与湖北捷开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敬雯,湖北捷开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茅箭执字第00879号申请执行人陈敬雯。被执行人湖北捷开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燕林社区物贸大厦608室。法定代表人孟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8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23日向被执行人湖北捷开置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捷开置业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陈敬雯购房款2591218元及利息并赔偿申请执行人陈敬雯经济损失10000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湖北捷开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房产(房产证号为:十堰房权证茅箭字第201645**号及十房预售字第号项下的25楼1号、2号、3号、4号、11号、12号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丹萍审 判 员  刘曙光代理审判员  柏 韧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杜 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