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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朝民初字第390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吕南岭与北京启迪天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吕南岭;北京启迪天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朝民初字第39061号原告吕南岭,男,1940年12月14日出生。被告北京启迪天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212。法定代表人衡建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标田,北京华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欣,女,1983年12月14日出生。原告吕南岭与被告北京启迪天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迪天天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伊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南岭,被告启迪天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标田、张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吕南岭诉称:吕南岭与启迪天天公司实际负责人彭江英经过几次面谈于2013年4月9日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吕南岭借款20万元,后借款期限届满,启迪天天公司未偿还欠款,现吕南岭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启迪天天公司向吕南岭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10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案件受理费由启迪天天公司负担。被告启迪天天公司辩称:不同意吕南岭的诉讼请求,确认双方存在资金往来,但是吕南岭给付款项是在2011年8月,而不是在2013年4月,而且启迪天天公司已经给付分红或利息10.33万元,在2013年4月,启迪公司员工未经法定代表人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向吕南岭出具了本案的借条,所以启迪天天公司不同意给付到期的10万元;另外,启迪天天公司正在进行清算,待成立清算组后向法庭汇报。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9日,启迪天天公司向吕南岭出具借款协议,内容为:自有甲方吕南岭借给乙方启启迪天天公司二十万元整,乙方于2013年9月底还款十万元整,乙方于2014年2月底还款十万元整。双方约定:2014年春节期间乙方给予甲方分红五千元整;2015-2017每年春节期间乙方分别给予甲方分红七千元整。吕南岭在甲方处签字,启迪天天公司在乙方处盖有合同专用章,并在法定代表人处盖有衡建设的人名章。双方均确认上述20万元是在2011年8月和2011年11月分别给付10万元。双方均确认之前双方存在合作关系,但是书面证据无法提交,这20万元的性质是合作款。吕南岭表示这20万元在2013年4月9日转变为借款,启迪天天公司表示这是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2011年10月至2013年3月,启迪天天公司陆续向吕南岭支付10.33万元,吕南岭表示该款项的性质为分红款;启迪天天公司表示2013年之前的款项性质为分红,2013年的3.6万元性质为利息,确认没有本金。诉讼中,吕南岭表示未到期的10万元暂时不主张。上述事实,有吕南岭提交的借款协议、费用报销单、支出凭单、银行客户回单、收据,以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吕南岭手中持有启迪天天公司出具的借条,双方之间的借款关系合同成立。关于启迪天天公司主张的没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出具借款协议是个人行为,因借款协议上盖有启迪天天公司的合同章及法定代表人的人名章,故本院对启迪天天公司的抗辩理由不予采信。诉讼中,双方均确认2011年8月及11月吕南岭基于合作关系分两次共向启迪天天公司支付合作款20万元,在2011年10月至2013年3月,启迪天天公司支付吕南岭分红及利息共计103300元,本院予以确认。综上,该20万元在2013年4月9日通过启迪天天公司向吕南岭出具借款协议的方式转变为借款,现依据借款协议的约定,2013年9月底启迪天天公司应向吕南岭返还10万元,现启迪天天公司到期未还,吕南岭要求启迪天天公司偿还10万元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启迪天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吕南岭借款十万元;二、被告北京启迪天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吕南岭上述款项的利息(以十万元为本金,自二○一三年十月一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五十元,由被告北京启迪天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伊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日书记 员代  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