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即执字第144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卢正芳、万军等与张孝青、张炜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正芳,万军,万璐,万鑫,王淑玉,万瑞朋,张孝青,张炜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即执字第1440号申请执行人卢正芳。申请执行人万军。申请执行人万璐。申请执行人万鑫。申请执行人王淑玉。申请执行人万瑞朋。被执行人张孝青。被执行人张炜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卢正芳、万军、万璐、万鑫、王淑玉、万瑞朋与被执行人张孝青、张炜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即民初字第563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旭亮审判员 张春波审判员 于周旭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李正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