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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贵执字第0076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0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钱水英与苏仁杰、夏志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水英,苏仁杰,夏志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贵执字第00768号申请执行人:钱水英,女,1977年3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苏仁杰,男,1980年2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夏志杰,男,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钱水英与被执行人苏仁杰、夏志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外出务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贵民一初字第003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志鹏审判员  王红梅审判员  张俐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江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