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吴利执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0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宁夏利通贸易有限公司申请闫刚买卖合同纠纷案冻结车辆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利通汽贸有限公司,闫刚,岳丽,宁夏宝赢运输有限公司,周迁,刘立兵,张军,张兴成,马治业,朱丽,赵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吴利执字第45-2号申请执行人宁夏利通汽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佳宝,系该公司总理。被执行人闫刚,男,198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系宁夏宝赢运输有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岳丽,女,198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宁夏宝赢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刚,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周迁,男,198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被执行人刘立兵,男,197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被执行人张军,男,1977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被执行人张兴成,男,197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被执行人马治业,男,196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被执行人朱丽,女,1982年11月2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赵建华,男,198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吴利民初字第123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车款及利息1005274.7元,违约金6000元,并由被执行人闫刚、岳丽承担案件受理费13674元,由上述全部被执行人承担案件执行费1264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周迁名下有宁B935**车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等有关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迁名下宁B935**车辆的车户手续。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慧萍审 判 员  陈学军代理审判员  李亚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