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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莱州执字第71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0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盛秉永与被执行人刘红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秉永,刘红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莱州执字第715-2号申请执行人:盛秉永,男,195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刘红旭,男,1977年9月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盛秉永与被执行人刘红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盛秉永以本院(2012)莱州民初字第272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红旭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红旭的银行存款267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惠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杜云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