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莱州执字第71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0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盛秉永与被执行人刘红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秉永,刘红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莱州执字第715-2号申请执行人:盛秉永,男,195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刘红旭,男,1977年9月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盛秉永与被执行人刘红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盛秉永以本院(2012)莱州民初字第272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红旭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红旭的银行存款267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惠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杜云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