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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民初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0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吕彬与轩荣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彬,轩荣跃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丰民初字第457号原告吕彬,男,1960年3月7日出生,汉族,司机,现住唐山市丰润区,原籍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被告轩荣跃,男,196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养车个体户,现住唐山市丰润区。委托代理人付德友,唐山市丰润区沙流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吕彬与被告轩荣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先由审判员果兴独任审判,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彬、被告轩荣跃的委托代理人付德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彬诉称,我经朋友介绍,于2012年3月3日到被告处上班,给被告开大车,跑长途运输,约定月工资为6000元。2012年3月10日,我驾驶被告的冀BL93**号挂车前往郑州的河南圆方管业有限公司送钢管,被告跟车随行,在给该公司卸货过程中,因操作不当造成我受伤,我当时被送往郑州惠安手外科医院治疗,并于3月14日到唐山市第二医院住院治疗13天,被诊断为右跟骨闭合粉碎骨折。我认为我在被告处工作,在工作时受伤,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诉至贵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补助、二次手术费,共计人民币55643.01元以及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费等。庭审中,原告明确表示伤残赔偿金等损失需伤残等级评定后才能定,故本案不作主张。原告吕彬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原被告在事故发生后与河南圆方管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是在圆方管业公司内出的事故,圆方管业公司给付的补偿金被被告证人拿走的事实;2、唐山市第二医院出具的医疗费收费票据一张以及原告吕彬的住院病历、医嘱单、出院登记、出院证,用以证明原告伤后治疗及费用开支情况;3、原告吕彬之妻王某某的工资证明一份,用以证明原告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护理费的情况;4、唐山市第二医院出具的原告于2013年4月23日做二次手术的收费收据一张以及诊断证明书、出院证、病历,用以证明原告进行二次手术及开支费用情况;被告轩荣跃辩称,原告是被告雇佣的司机,被告对原告的伤情也给予同情,但原告受伤不是为被告从事劳务所致,被告没有法定的尽赔偿的义务。被告不主张对原告进行赔偿,事实和理由是1、原告受伤不是为被告所从事劳务所伤,原告为被告开车,将货物拉到目的地后在卸货过程中受伤,按照运输的通常做法,拉运货物的车不负责装卸,都是由货主负责。是原告和货主达成的默契,原告有偿的为货主卸货从事劳务,在卸货过程中,因为货主操作不当,原告怕伤到自己从货车中跳下来受的伤,被告没有义务对原告进行赔偿。2、原告受伤以后,根据原告受伤的情况,原告本人和被告认为原告所受伤的后果应由货主负责,为此经原被告向货主索赔,货主也认为这个伤应由其负责,为此在原告受伤以后,货主就将原告送到医院而且为原告缴纳了医药费,原告考虑到在河南不便,为此原被告与货主达成一致意见,货主赔偿原被告合计16000元。综上,被告认为原告受的伤应由原告向货主提出赔偿要求。被告轩荣跃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根据被告申请,本院准许其证人高某某出庭作出当庭证言,用以证明事故发生后协商情况及圆方管业公司的赔偿款给付后,证人高某某将款转交给原告妻子的事实;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圆方管业公司给付的补偿金被被告方拿走了,事实上是被原告拿走了;对原告提交的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3有异议且不认可,认为应提供相应工资表;对原告提交的证据4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4予以确认,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3的异议理由成立,故对证据3不予确认。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有异议,称其出院手续是证人高某某办理的,圆方管业公司给付的补偿金也系证人拿走后给被告了,因该证据原告有异议,且无其它证据佐证,故对该证据与其它本院已确认的有效证据相矛盾部分不予确认。根据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原告吕彬系有多年开车经验的司机,被告轩荣跃系个体养车户。经人介绍,原告于2012年3月3日到被告处开大货车。原告称,最初双方口头约定实习期为跑一趟长途运输,每天100元,跑完一趟后实习期即结束,之后月工资6000元;被告称,双方口头约定实习期一个月,实习期内每天100元,期满后月工资4500元,对此,双方均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各自主张,但事实上,原告为被告开大货车跑过长途。同年3月上旬,原被告轮换驾驶被告的冀BL93**大型汽车空车配货到河南省郑州市送钢管,3月10日上午8时许,被告的货车到达目的地河南圆方管业有限公司。在卸货过程中,原告给钢捆挂钩,为躲避更大伤害从车上跳下导致右足受伤,庭审中,原告称卸货时,是圆方管业公司开吊车的让货车司机挂钩才去的,且被告当时在前面挂钩,当吊到第二捆时,钢捆倒塌,两个钩脱落,才发生该事故,被告称卸货时,自己出去办事去了,根本没在现场,对此,双方均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各自主张。事发后,圆方管业公司将原告送到附近诊所进行简单包扎处理,后转到本地惠安医院准备做手术。次日,被告轩荣跃提议回唐山治疗,理由是唐山条件好还方便,原告表示同意,于是原被告与圆方管业公司达成书面协议,由圆方管业公司出6000元医疗费和10000元补偿金,并约定此后,原被告不能再找圆方管业公司,三方均在协议书上签字。同年3月11日原被告双方从河南回来,庭审中,原告称在高速唐山北站刚下长途大巴车,原告便报警说高某某(事发后被告从老家叫到河南解决事儿的朋友)把圆方管业公司给的赔偿款拿走了,当时警察说等法院判决后再解决,随后原告住进唐山市第二医院住院治疗,又称3月12日中间人说给钱,让从唐山出院回丰润做手术,次日,原告办理出院手续后回到丰润医院,原被告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且双方发生争吵。被告方对上述情况予以否认,且被告的证人高某某出庭证实自己当时拿过圆方管业公司给的赔偿款,但之后又给原告妻子了。原告无奈于3月14日再次住进唐山市第二医院,诊断为右跟骨闭合粉碎骨折。同年3月26日出院,出院医嘱为:继续正规医院换药,12-14天拆线;患肢免负重,功能练习,预防血栓形成;休4周后门诊复查;病情变化随时复诊。本次住院12天,开支医疗手术费13383.01元。2013年4月23日原告为取内固定物第二次住院,诊断情况为:患者自上次出院以来,定时复查,功能练习;术后约3个月开始伤足负重功能练习,现术后约13个月,劳累后,足跟部有疼痛感,活动后缓解,内翻、外翻活动受限。同年4月28日出院,出院医嘱为:伤足不可负重,伤口隔日换药,术后12-14天伤口拆线,休养1个月后周一上午门诊复查,如有不适,随时就诊。本次住院5天,开支二次手术医疗费4217.48元。原告两次住院期间,均由其妻护理,产生护理费37.16元×(12天+5天)=631.72元,产生伙食补助费20元×(12天+5天)×2=680元。庭审中,原告主张开支交通费1200元,但没有相关票据,被告对此亦不认可,双方均承认从郑州回到唐山的交通费均是被告担负的。庭审中,原被告均承认在惠安医院时,在圆方管业公司给付的16000元之外,被告还给付原告2000元,被告一直未说清是啥钱,原告从始至终认为给付的是工资。本院认为,被告雇佣原告驾驶货车从事运输工作,且原告在所从事的雇佣工作中身体受到伤害,雇主即被告轩荣跃理应承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责任。关于原告的工资待遇双方说法不一,且均无充足证据证实各自主张,然而原告系有多年跑车经验的司机,主张实习期为跑一趟长途,期满后月工资6000元,符合常理接近现实,对原告该主张本院予以采信,所以原告两次住院及医生遗嘱建议休养期间的误工损失为(6000元/30天)×(12天+4×7天+5天+30天)=15000元。庭审中原告主张住院期间开支交通费1200元,被告予以否认,原告亦无相关票据予以证实,故原告在唐山市第二医院两次住院及复查所支付的交通费本院结合实际酌定为500元。原告住院期间,被告已给付原告2000元,应理解为此款与治疗伤病有关,如被告尚欠原告工资,原告可另行主张权利。关于第三方河南圆方管业有限公司给付的16000元现金,原告主张在被告方处,被告主张在原告处,因该款并非原被告之间赔付的款项,故本案对此不予涉及。如被告认为原告的损失应由第三方河南圆方管业有限公司全部或部分承担,可在履行本案义务后向第三方追偿。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轩荣跃一次性赔偿原告吕彬医疗费17600.4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80元、误工费15000元、护理费631.72元、交通费500元,合计34412.21元,扣除被告已给付原告的2000元后,被告再给付原告32412.21元,此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吕彬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6元,由被告轩荣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果 兴审 判 员  王东柏人民陪审员  王秉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陈红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