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遵执初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庞春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春香,李志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遵执初字第467号申请执行人庞春香,农民。被执行人李志福,农民。申请执行人庞春香与被执行人李志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3日作出的(2012)遵民初字第31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14000元,诉讼费150元,执行费11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给付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遵民初字第314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马福然审判员 钱海峰审判员 王兆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钱术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