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茌民一初字第65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0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唐卫与李怀强追偿权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卫,李怀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2008年)》: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茌民一初字第657号原告唐卫,男,198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出租车司机,现住茌平县。被告李怀强,男,197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代理人周春颜,女,197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系李怀强之妻。原告唐卫与被告李怀强追偿权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赵青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卫,被告李怀强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春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卫诉称:2011年10月26日23时11分李怀强驾驶的鲁15/08**号大中型拖拉机与我的替班司机吴怀健驾驶的鲁P×××××号出租车(乘车人牛京功)尾随相撞,造成吴怀建、牛京功死亡,我方出租车报废;交警部门认定李怀强负事故的次要责任。(2012)茌商初字24号判决书判决我和出租公司赔偿牛京功的亲属332698.4元及诉讼费6300元,该案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出租公司垫付赔偿款包括执行费344048.4元,我已向出租公司支付;另外我的出租车车损为59900元,扣除阳光财产保险公司理赔的车损费用,共造成我损失366078.4元,因被告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应在限额内赔付的数额由被告全部承担,剩余部分要求被告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定被告赔偿我车辆损失、事故赔偿款、诉讼费用、执行费用等各项损失195023.52余万元。被告李怀强辩称:我和原告没有关系,不同意赔付。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26日23时11分吴怀健驾驶原告的鲁P×××××号轿车(乘车人牛京功,登记车主茌平县新世纪出租有限公司)沿G309线由东向西行驶至G309线(茌平段)641KM处时,与顺行的李怀强驾驶的鲁15/A08**号大中型拖拉机尾随相撞,造成吴怀建死亡,牛京功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茌平大队现场勘验、调查分析,作出聊公交茌认字(2011)第0018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吴怀健操作不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超速行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李怀强驾驶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并根据《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认定:吴怀健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怀强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牛京功对此事故不负责任。茌商初字24号判决书认定牛京功亲属的损失:医疗费10532.27元、死亡赔偿金398920元、丧葬费19546.5元、误工费1449.63元、尸检费750元、交通费1500元,共计432698.4元;被告唐卫赔偿332698.4元、承担案件受理费6300元,后该案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唐卫承担执行费5050元,上述费用合计344048.4元原告均已支付完毕;另外原告出租车车损被鉴定为59900元。(2012)茌民一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怀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吴怀建亲属死亡赔偿金55000元。肇事车辆鲁15/A08**号大中型拖拉机没有投保强制保险。以上事实,由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交茌平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012)茌商初字24号民事判决书,(2012)茌法执字第344号执行通知书,电子银行交易回单,(2013)茌民一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和解协议,茌平县新世纪出租有限公司协议书、收据2,(2012)茌民一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茌平县价格认定中心车损价格鉴定结论书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害,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过错分担。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被告李怀强在相当于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吴怀健、牛京功亲属的损失及原告的车损,不足部分按3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吴怀健及牛京功亲属原则上在相当于被告车辆的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平均享有保险利益。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现在原告支付了牛京功亲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医疗费、尸检费、交通费、诉讼费用等合理费用后,享有向侵权人李怀强追偿的权利。原告追偿的范围系原告因该交通事故实际损失,并且被告应承担的部分。那么被告李怀强在相当于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牛京功亲属的损失医疗费10000元、死亡赔偿金55000元及原告的车损2000元,合计67000元;不足部分432698.4元+59900元-67000元的30%为127679.52元,总计194679.52元。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四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怀强赔偿原告唐卫各项损失194679.52元。上述过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通过本院过付(账号15×××13户名:茌平县人民法院汇款行:农行茌平支行营业所),注明案号、办案人员,并及时通知办案人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00元、法院专递费用50元被告李怀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放弃上诉权利处理。审判员 赵 青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马灵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