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文法执字第8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安阳市建筑渣土管理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阳华强新城市发展有限公司行政征缴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文法执字第893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建筑渣土管理。法定代表人闫保成。被执行人安阳华强新城市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新安。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建筑渣土管理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阳华强新城市发展有限公司行政征缴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经本院研究,裁定如下:在(2013)文行审字第11号行政裁定书确定的标的数额及执行费数额内(本金743260元、法定执行费),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冻结、划拨安阳华强新城市发展有限公司的款物财产权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东宝审判员 常 波审判员 孔 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闫文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