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子长民初字第005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0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薛某某与景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景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子长民初字第00512号原告薛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景某某,男,汉族,农民。案由:同居关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某诉被告景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某于2013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某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薛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建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折庆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