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周执字第0026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周至县信用社与杨某借款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周执字第00265号申请执行人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鲁建昌,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杨X,男。本院在执行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杨X借款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周执字第00265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楠代理审判员 赵 军代理审判员 赵建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冯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