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七法执字第11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0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夏某与潘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夏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二七法执字第1124号申请执行人夏某。被执行人潘某。关于夏某申请执行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1)二七民一初字第191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潘某存款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韦亚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冯斌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