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藁民初字第0252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0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原告韩某某诉被告蒋某某离婚一审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藁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藁民初字第02525号原告韩某某。被告蒋某某。委托代理人丁某。原告韩某某诉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高利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某、被告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某某诉称,我与被告认识后,于2011年1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2年12月26日生子蒋某。2013年6月底,儿子被被告家人接走,现随被告生活。婚前双方虽有接触,但彼此之间了解不够。婚后发现被告心中没有我,什么事也不与我商量,也谈不上夫妻感情。2013年6月份为孩子看病花钱双方矛盾激化。后于2013年6月21日分居至今,此后再无联系。经再三考虑,我认为我和被告之间缺乏夫妻应有的信任,双方之间无法进行有效沟通,且也无夫妻之间应有的亲情。至此,双方之间感情破裂,已无再在一起生活的必要。故现诉至法院,请求:1、离婚2、婚生儿子蒋某由我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3、依法分割财产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蒋某某辩称,在婚姻上我也没有办法,如原告坚持离婚,就离婚。为了孩子最好不离婚。如离婚,孩子由我抚养,原告承担抚养费。对于原告所述有夫妻共同存款7.5万元,因我在婚前借王俊杰3万元,赵1万元、何晓辉5000元,于2013年8月份我已支取共同存款,把欠款还了,余款个人已花费,现已无共同存款。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10年自由恋爱,2011年1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2年12月26日生儿子蒋某,现随被告生活。2013年6月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后分居至今。另查明,1、被告婚前给付原告定亲礼1.1万元,彩礼4.3万元、压箱礼1300元。2、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尚在被告处的有:沙发一套、茶几一个、液晶电视一台、空调一台、柜四组、自行车一辆、梳妆台一个、被子四个、个人衣物若干。3、被告蒋某某为户名在建设银行存款7.5万元,现被告已支取。本院认为,原、被告外出工作期间自由恋爱,但认识时间短,相互交往不多,草率结婚,婚姻基础一般。现双方虽登记结婚已两年有余,但因工作关系双方实际在一起共同生活时间短,共同生活期间,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双方未曾建立起夫妻感情。现虽经本院调解,但原告仍坚持离婚,被告已对婚姻不抱希望,认为已无和好可能,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离婚之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双方分居后,原告将其子蒋某放于被告处,由被告抚养。现蒋某随被告生活成长并无不利影响,现改变其子的生活环境对其子的健康成长明显不利,故其子由被告抚养较原告为宜。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本院根据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酌定为每月200元。个人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原告请求取回个人嫁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诉讼中,被告称要求原告返还婚前索要彩礼“打帖子钱”4.3万元、“定亲礼”1.1万元,因原、被告双方登记结婚已达两年有余,原告酌情返还被告婚前索要彩礼款15000元为宜。诉讼中原告陈述以被告名在分居期间已支取用于归还自己本人婚前所借债务,余者已花费,对此抗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故该款应以共同财产处理,以双方平均分割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1​准予原告韩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离婚;2​自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原告韩某某返还被告蒋某某婚前索要财产1.5万元;3​自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被告蒋某某给付原告韩某某婚前个人财产(嫁妆内容见审理部分);4​婚生男孩蒋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韩某某承担,自二0一三年三月起至蒋某能独立生活时止,每月承担200元,于每年的12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清当年的全部生活费;5​自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被告蒋学超给付原告韩某某夫妻共同存款3.75万元。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韩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利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李军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