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民初字第0200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0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陕西广播电视大学渭南分校与陕西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相邻关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临民初字第02005号原告陕西广播电视大学渭南分校(以下简称广电大学),住所地:渭南市西一路南段。法定代表人:李青海,校长。委托代理人吴伟,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公司),住所地:渭南朝阳大街49号。法定代表人:王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樊娟,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广电大学与被告信达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吴伟、被告委托代理人樊娟均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法定代表人李青海、被告法定代表人王英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电大学诉称,2008年3月25日,原、被告签订了投资建房协议,合作修建新校区综合楼。2012年7月27日,被告破坏该楼东、西消防通道,违反协议约定将三层上人屋面改为防雨屋面并新修建筑物。原告于次日进行了阻挡。被告不顾原告的阻挡,强行施工。该建筑物建成影响学生的疏散、原告的通风、采光、日照、噪音。故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供的证据有:1、照片22张,证明被告施工的状况;2、《投资建房协议》复印件,证明原、被告合作建房,三层为疏散平台;证据3、《房屋产权证》复印件,证明原告享有该楼产权。被告信达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当庭辩称,原告新校区综合楼1至3层所有权归被告,三楼平台所有权归被告。被告并未破坏东西消防通道,原告的行为表明其不想使用该平台。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侵害事实并未发生。被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供的证据有:1、照片复印件三张、2、《三层屋面》图纸、3、原告新校区综合楼3层平台手绘图,证明原告新校区综合楼3层平台现状。经质证,原告提供证据,被告对证据1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无拍摄时间;对证据2、3不质证,认为无原件。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对证据2来源有异议,认为原告未见过该图纸。对其余证据无异议。结合原、被告的质证意见和本院的勘查笔录。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定;对被告提供的原告新校区综合楼3层平台手绘图和照片复印件三张予以异议,其余证据不予认定。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25日,原告广电大学与被告信达公司签订了《投资建房协议》,协议载明:“…综合楼-1—3层以及层房产所有权归乙方(被告),4—10层房产所有权归甲方(原告)…外墙:1—3层西面及北立面为干挂花岗岩,其余为外墙面砖…综合楼西墙以西15米,归甲方所有;东墙以东6.5米消防通道归甲方所有,甲乙(被告)双方共同使用,用途如有变动需征得乙方同意,并保证乙方正常通行。综合楼前东墙以西15米宽,归甲方东头出口使用,其余45米归乙方使用…”该楼位于渭南市朝阳大街与西五路丁字路口南边,座南面北。该楼三层平台向南伸出。该平台东西方向长约45米,南北方向长约16米。双方约定平台设计为上人疏散平台铺设瓷砖。之后,被告将该楼三层平台改为防水处理屋面。在审理中,被告在该楼三层平台西南角新增设备用房一间,彩钢板建成。该房长约6米,宽约6米,高2米有余。此房紧西邻建冷却塔一台。平台东南角有排风机一台。本院认为,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人的通行,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被告将双方共用平台改为防水处理屋面,影响到相邻权人原告的通行和紧急疏散,原告要求该平台恢复成上人疏散平台,请求成立依法予以支持。审理中查明,该平台面积约为720平方米,新增设备用房占地面积约为36平方米。由此可见,新增设备用房并不影响紧急情况下被告的人员通行和疏散。原告主张该设备用房影响其通行和疏散,与事实不符,依法不予支持。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被告在涉案楼房三层平台所建设施,原告主张该设施对原告的通风、采光、日照及噪音产生影响,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影响程度,故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陕西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涉案大楼的三层平台恢复成上人疏散平台。二、驳回原告陕西广播电视大学渭南分校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广电大学与被告信达公司各半承担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莉代审 判员 吴 昊人民陪审员 张利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马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