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石民立终字第006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0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王秀现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王秀现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石民立终字第006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南小街9号华诚大厦4楼。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秀现。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2013)高民一初字第2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上诉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移送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保险合同纠纷,标的物是运输工具,保险事故发生地处于高邑县人民法院辖区范围内。原审依照《是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认定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俊平代理审判员 李 超代理审判员 谭会雄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