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执字第9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0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杨某与李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执字第933号申请执行人杨某,男,199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某,男,197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杨某诉李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1年1月12日审结,该案(2009)安民一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李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李某银行存款贰仟元整至安阳县法院帐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石成审判员 王庆林审判员 龚向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刘长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