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双执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0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张雪峰与姜岩、李杨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雪峰,李杨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双执字第400号申请执行人张雪峰,男,1971年10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双辽市。被执行人李杨琦,男,1973年8月12日生,汉族,医生,住双辽市。张雪峰与姜岩、李杨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五月十七日作出(2013)四民一终字第73-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姜岩法定代理人迟书恒赔偿9,182.62元。李杨琦赔偿9,182.61元。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张雪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杨琦下落不明且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张雪峰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辽市人民法院(2013)双执字第40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铁铮审判员 郭 春审判员 杨玉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李树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