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楼刑一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0
公开日期: 2014-04-08
案件名称
被告人谢开设赌场一案刑事判决书doc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楼刑一初字第212号公诉机关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3年4月3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白石岭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岳阳市看守所。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以岳楼检刑(一)诉[2013]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林独任审判,书记员李钰婷担任庭审记录,于2013年11月6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7月,被告人谢通过QQ聊天结识网友“奇创”(身份不详,在逃)。“奇创”先后提供“风莎”赌博网站(网址:http://275.0813.9175.us)的会员账号1753(会员名称LQ宝宝剑客)和0490(会员名称娟子)给被告人谢,要其为该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收受“地下六合彩”投注,并按码单总额的12%“返佣金”,赔率为42倍。被告人谢在本市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八字门用手机接受码民柳等人的报单,约定给码民的赔率为41倍。被告人谢用电脑整理码单数据后,通过网络(宽带账号:07308800428)投注到“风莎”赌博网站,并用名为“周泉”的财付通账号与其上线进行资金结算。截止2013年4月2日,被告人谢进行“地下六合彩”投注20余期。其中2013年3月30日一期收受码单涉案金额为106898元。2013年4月2日,被告人谢在本市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八字门白石岭路居民点一私房五楼报单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谢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被告人谢予以判处。被告人谢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开设赌场的事实供认不讳,没有提出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属实,情节没有出入,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公安机关扣押、收缴了被告人XX法所得十万元。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风莎”赌博网站收受六合彩投注的网络截图、扣押发还清单、户籍资料、公安干警出具的抓获被告人谢的抓获经过的证明、六合彩码单、财付通交易清单、QQ聊天记录、手机通话清单、涉案赌资情况说明;证人的证人证言;被告人谢的供述和辩解;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电子数据资料等证据相互印证予以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谢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犯开设赌场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谢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通过对被告人谢居住的社区调查证明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谢的违法所得十万元人民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 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李钰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