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民二初字第6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0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吉林市昌邑区丰达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与吉林省容大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昌邑区丰达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吉林省容大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二初字第622号原告吉林市昌邑区丰达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法定代表人杨士文。被告吉林省容大粮食收储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辉南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金林。本院在原告吉林市昌邑区丰达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吉林省容大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昌邑区丰达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于2013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昌邑区丰达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昌邑区丰达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由原告吉林市昌邑区丰达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卢 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丁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