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合刑执字第0815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0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韩小乾犯容留卖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韩小乾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8150号罪犯韩小乾,男,198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改造。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9日以(2011)丰刑初字第25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韩小乾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罚金1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韩小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0月11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审理查明,罪犯韩小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自2012年5月至2013年8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韩小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韩小乾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冯嘉志审判员 洪 琳审判员 潘常青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葛 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