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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贾吴民初字第045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0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李大忠与李本利、李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大忠,李本利,李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贾吴民初字第0455号原告李大忠。被告李本利。被告李想。本院于2013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大忠诉被告李本利、李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大忠于2013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大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礼大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大忠负担。审判员  孙永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解肖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