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执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0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程某与崔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某,崔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执字第561号申请执行人程某,男,1998年9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崔某,男,195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程某诉崔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3年3月7日审结,该案(2013)安民铜初字第00008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崔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崔某银行存款至安阳县法院帐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石成陪审员 王庆林陪审员 龚向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刘长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