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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富法执字第59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0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富锦市信用合作联社向阳川信用社申请执行李涛、李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锦市信用合作联社向阳川信用社,李涛,李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富法执字第594号申请执行人富锦市信用合作联社向阳川信用社。法定代表人王文财,该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李涛,男,43岁。被执行人李晓,男,46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富锦市人民法院(2012)富民商初字第78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6月21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富锦市信用合作联社向阳川信用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涛、李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该案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时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经权利人申请,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右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2013)富法执字第59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周济泉代理审判员  赵 君代理审判员  李宏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尚进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