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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大竹民初字第252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0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竹民初字第2520号原告于某某,男,生于1983年11月24日,汉族。被告张某某,女,生于1987年8月11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某某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于某某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可视为原告自动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冯建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蔡 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