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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寿民初字第32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0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郭燕与范春雷、李学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燕,范春雷,李学英,王金伟,葛孚高,解世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寿民初字第3245号原告郭燕,性别:××,××年××月××日生,××族。委托代理人杨志明、李凯,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春雷,性别:××,××年××月××日生,××族。被告李学英,性别:××。被告王金伟,性别:××。被告葛孚高,性别:××,寿光市洛城街道屯西村农民。被告解世京,性别:××,寿光市洛城街道西高湛村农民。原告郭燕诉被告范春雷、李学英、王金伟、葛孚高、解世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燕的委托代理人李凯、被告范春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学英、王金伟、葛孚高、解世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燕诉称,2011年1月30日,被告范春雷从原告处借款10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180日,逾期还款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并承担违约金,由其余被告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仅归还部分借款,至2013年4月10日,尚欠414000元未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414000元及利息。被告范春雷辩称,1、原告起诉基本属实,但被告范春雷在出具保证书时实际尚欠借款360000元,原告多算了三个月的利息54000元,共计414000元;2、原告主张的利息过高,且被告已与原告清算过利息,请求庭外和解。被告李学英、王金伟、葛孚高、解世京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30日,被告范春雷经被告王金伟、葛孚高、解世京担保从原告处借款100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份,主要内容为:今借郭燕现金人民币壹佰万元整(1000000元),限180天内归还,逾期不还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肆倍支付利息,并支付本金30%的违约金;同意以车牌号为鲁V×××××的丰田车作抵押。被告王金伟、葛孚高、解世京在借据上签名、捺印,自愿为被告范春雷的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返还部分借款。截至2013年1月28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360000元。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借条及还款保证书各一份及当事人陈述记录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担保行为合法有效。被告范春雷借款到期后未足额返还,原告向其主张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但数额应为360000元。被告范春雷未按约足额返还借款的行为不当,应负清偿责任。因双方已约定了借款逾期后利息的计算方式,原告要求被告自2013年1月29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剩余借款的逾期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虽然被告范春雷同意以车牌号为鲁V×××××的丰田车为该借款作抵押,但双方对抵押合同应当包括的内容约定不明,本院对该抵押权暂不认定。被告王金伟、葛孚高、解世京作为保证人,依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应当对被告范春雷的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范春雷追偿。原告主张被告范春雷与被告李学英系夫妻,要求被告李学英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因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故对其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李学英、王金伟、葛孚高、解世京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等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范春雷返还原告郭燕借款36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本金360000元,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3年1月29日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被告王金伟、葛孚高、解世京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范春雷追偿;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10元,保全费2620元,两项共计10130元,原告负担1000元,被告范春雷、王金伟、葛孚高、解世京负担913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郑良忠审判员  汤培新审判员  董常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赵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