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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邓法民初字第144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 张某某 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邓法民初字第1444号原告:周某某,女,汉族,住邓州市。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2013年11月8日原告周某某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起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亦无反诉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赵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