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靖民初字第015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0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贺某某与雪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雪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靖民初字第01532号原告贺某某,男,汉族,住靖边县龙洲乡刘家峁村,个体户。被告雪某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靖边县新城乡韩家沟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某与被告雪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某于2013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贺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畅 博审 判 员 赵伟国人民陪审员 杨占肖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邓凤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