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聊东执字第92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0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闫青芝与吕宗旺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青芝,吕宗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聊东执字第921-3号申请人闫青芝,居民。被执行人吕宗旺,个体工商户。本院作出的(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10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申请人闫青芝于2013年5月16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5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吕宗旺外出打工,且申请人闫青芝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和现具体住址,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被执行人应承担债权40000元,实际履行为0元,尚欠债权4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102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人闫青芝在发现被执行人吕宗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后,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强审判员 耿 利审判员 刘龙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崔希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