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商初字第216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0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平度市分公司与钟发军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平度市分公司,钟发军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商初字第2166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平度市分公司,住所地平度市人民路77号。组织机构代码76362501-7。负责人张玉学,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伟。被告钟发军。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平度市分公司与被告钟发军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平度市分公司诉称,2010年7月28日向我公司申请使用电信服务业务,接入号码为85387515(156××××2427),被告自2010年11月起至2011年7月,共欠缴电信费用1108.55元,违约金2981.95元(计算至2013年7月30日),合计4091.5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何种标准计算电话费滞纳金问题的批复》之规定,被告向我公司承担电话滞纳金的义务应截止到“实际还款时”止。因被告至今仍未履行付费义务,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我公司缴纳所欠费用,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中所列的被告地址不明确,经本院多次查证并送达,均无法送达,致使案件无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平度市分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邹 建 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杨莉娜存在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