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杜商初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蒋念银与衢州市建吉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念银,衢州市建吉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杜商初字第263号原告:蒋念银。被告:衢州市建吉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志建。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念银与被告衢州市建吉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念银撤回起诉。审判员 吴宏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张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