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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西执字69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建国交通肇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亚军,张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西执字694号申请执行人邢亚军。被执行人张建国。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张建国交通肇事一案中,依据(2013)庆西刑初字第361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由被执行人张建国赔偿申请执行人邢亚军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今后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一切经济损失共计30000元(含已支付的6000元)。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邢亚军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张建国已于2013年10月11日履行了本案执行标的24000元。调解书所确定的全部执行内容履行完毕,故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刑初字第361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中附带民事赔偿部分的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产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姿敏审 判 员  付良刚人民陪审员  赵娅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白振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