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民初字第10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董仕军与四川俊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仕军,四川俊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民初字第1067号原告董仕军,男,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被告四川俊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川羌族自治县山东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徐兵,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仕军诉被告四川俊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董仕军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仕军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仕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仕军负担。审判员 何祥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富 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