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崇广民初字第040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无锡市永安消防器材厂与吴建国,郁晓华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安厂,吴某,郁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崇广民初字第0407号原告:永安厂,住所地无锡市。投资人:朱某,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周某(受永安厂的特别授权委托),无锡市锡山区鹅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汉族,住市庄***号。被告:郁某,女,汉族,住无锡市。本院于2013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永安厂诉被告吴建国、郁某买卖纠纷一案,原告永安厂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永安厂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安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永安厂负担。审判员 刘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杨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