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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商初字第35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陶秀平与郦泉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秀平,郦泉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3592号原告:陶秀平。委托代理人:许利建。被告:郦泉均。委托代理人:魏信云。本院在审理原告陶秀平与被告郦泉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陶秀平自愿申请撤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秀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诉讼费1,045元,由原告陶秀平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周迪光代理审判员  赵 琴人民陪审员  姚银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