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商初字第35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陶秀平与郦泉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秀平,郦泉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3592号原告:陶秀平。委托代理人:许利建。被告:郦泉均。委托代理人:魏信云。本院在审理原告陶秀平与被告郦泉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陶秀平自愿申请撤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秀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诉讼费1,045元,由原告陶秀平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周迪光代理审判员 赵 琴人民陪审员 姚银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