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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太民一初字第0340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太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姜义、姜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姜义,姜峰,姜兰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太民一初字第03400号原告:太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蒋颍,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琳玲、刘大虎,该社职工。被告:姜义,男,1962年2月7日生,汉族,住太和县。被告:姜峰,男,1968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太和县。被告:姜兰明,男,1964年4月27日生,汉族,住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姜义、姜峰、姜兰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卫权审 判 员  刘福龙人民陪审员  李继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尹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