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初字第0296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陈贞与贺一鸣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贺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宁民初字第02968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黄钰,宁乡县正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贺某甲。原告陈某诉被告贺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李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贞及其委托代理人黄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贺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2月3日经人介绍后相识,在断断续续的交往中确立恋爱关系,于同年9月18日在宁乡县玉潭镇人民政府登记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5年4月18日共同生育女儿,取名贺某乙,现随原告一起生活,就读于宁乡县玉潭中心小学。原、被告婚后由于感情基础不牢固,相互了解不深,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夫妻间时有争吵以至于被告也曾对原告施以拳脚。2013年3月开始,原、被告分居,偶尔不痛快的电话交流也是有关孩子的问题。原告认为,夫妻间应该相互关心,相互尊重,抚养共同的孩子,赡养双方老人,被告比原告年长14岁,更应呵护妻子及家人,但原告在冷冰冰的夫妻关系中体会不到丈夫被告的关心、包容,体会不到其对及家庭的责任感,原告多次就如何修复夫妻关系,原告多次打电话或发信息给被告,但愿意抛开以往的种种不快,一家三口相守在一起,但遗憾的是,换来的是被告冷冰冰的均未回应,。原告心寒至极,认为这样的婚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具状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诉请。特具状人民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贺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相应抚养费。被告贺某甲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9月18日日在宁乡县玉潭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5年4月18日生育一女孩,取名贺某乙,现在宁乡县玉潭中心小学读书。原、被告结婚后,由于相互了解不深,夫妻间经常发生争吵。2013年3月,原、被告为琐事发生争吵后,双方开始分居生活至今。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妇检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及原告当庭陈述在卷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且生育了子女且生育了小孩,在共同生活期间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婚后双方虽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过争吵,但并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只要原、被告加深沟通,相互关心、体贴,其夫妻关系有望和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陈某与被告贺某甲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卢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宣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