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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龙商初字第65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浙江泰虹饰品有限公司与贵溪市嘉胜矿业有限公司、张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泰虹饰品有限公司,贵溪市嘉胜矿业有限公司,张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龙商初字第654号原告:浙江泰虹饰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童俊杰。被告:贵溪市嘉胜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涛。被告:张涛,原告浙江泰虹饰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贵溪市嘉胜矿业有限公司、张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浙江泰虹饰品有限公司接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在预交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吕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何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