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雁江民初字第0365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严建均与陈晓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江民初字第03654号原告严建均。被告陈晓琴。本院在审理原告严建均诉被告陈晓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严建均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建均自愿撤回对被告陈晓琴的起诉,属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建均撤回对被告陈晓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免交)。审判员  刘东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王 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