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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岳中民申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李建伟与彭志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建伟,彭志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岳中民申字第2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李建伟,女,196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岳阳市电业局职工。委托代理人胡新军,湖南金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彭志勇,男,196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海波,湖南云梦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李建伟因与被申请人彭志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1)楼民速初字第3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李建伟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袁学良审判员  李峥嵘审判员  刘景镔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付 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