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彬执字第005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刘小锋与王云同居关系财产分割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彬执字第00514号申请执行人刘小锋,男。被执行人王云,女。申请执行人刘小锋与被执行人王云同居关系财产分割纠纷一案,经本院(2013)彬民初字第00449号民事判决书判处:王云返还刘小锋彩礼28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刘小锋于2013年9月8日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人员多次执行,被执行人王云自愿与申请执行人刘小锋达成和解,经执行人员做工作,被执行人王云主动履行20000元,申请人刘小锋主动放弃剩余诉讼请求,并于2013年11月1日领取案款200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3)彬民初字第0044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孝民审 判 员 李金刚代理审判员 罗立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