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蓝法执字第0040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深圳市金众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金众混凝土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蓝法执字第00400号申请���行人深圳市金众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水田社区机荷高速公路水朗服务区。法定代表人张健,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商洛市商州区移动路。负责人白晓岗。本院在执行深圳市金众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撤销了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蓝法执字第00400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跃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翁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