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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中刑减字第0018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孙超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超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安中刑减字第00180号罪犯孙超,男,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陕西省安康监狱服刑。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4日作出(2011)碑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1万元。刑期自2010年10月30日起至2014年4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陕西省安康监狱于2013年10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孙超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劳动积极,目前获得监狱计分考核成绩为积极10个,提请减刑七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孙超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按时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完成了作业,成绩良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按时完成了劳动任务。执行机关所报材料属实。在2013年10月9日公示期间及2013年10月29日进行听证时,均未收到检举揭发材料。本院认为,罪犯孙超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学习、劳动积极,确有悔罪表现,但该罪犯目前余刑不足七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超减去余刑,原判并处罚金1万元不变(已交纳6000元,其中包含判决前交纳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黎 英审判员 王桥花审判员 马家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骆 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