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淳民初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周某甲与周某乙、周某丙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淳民初字第474号原告:周某甲。委托代理人:季宏岩,浙江信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乙。被告:周某丙。被告: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甲诉被告周某乙、周某丙、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各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周某甲负担。审判员 姜勇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余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