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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淳民初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周某甲与周某乙、周某丙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淳民初字第474号原告:周某甲。委托代理人:季宏岩,浙江信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乙。被告:周某丙。被告: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甲诉被告周某乙、周某丙、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各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周某甲负担。审判员  姜勇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余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