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2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8-12-24
案件名称
江苏联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合肥美科制冷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江苏联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合肥美科制冷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241号 原告(反诉被告):江苏联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县。 法定代表人:李传彬,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义旭,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合肥美科制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蕾,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雪青,安徽百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江苏联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合肥美科制冷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江苏联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均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江苏联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和被告(反诉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江苏联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合肥美科制冷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099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491元,合计14489元,不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刘亚鹏 审 判 员 傅世章 人民陪审员 陶 源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陈德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