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椒刑初字第8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台椒刑初字第813号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因本案,于2013年3月7日被取保候审。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刑诉(2013)8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26日12时52分许,被告人李某驾驶浙j×××××轻型普通货车沿327省道自东往西行驶至椒江区××××路段时,因超车,刮擦了在右侧由何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轻便摩托车,致使何某驾驶车辆往右偏移行驶时碰撞了在其右方由徐乙骑行的人力三轮车,致徐乙倒地头部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当晚,被告人李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2013年3月6日,台州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椒江交警大队椒公认字(2013)第00032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何某负次要责任,徐乙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赔偿给被害人家属人民币133970.72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证人何某、徐某的证言,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调派出动单,查获经过,驾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死亡证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鉴定报告,温州宏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避让车辆时未注意安全,因而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李××已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项 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杨丹瑞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