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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商梁少刑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郭佳明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商梁少刑初字第116号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佳明,男,1990年12月28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罪,于2013年8月6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经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3)2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佳明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娜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佳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5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郭佳明在商丘市梁园区民主路与凯旋路交叉口“爱尚KTV”X15房间内盗窃被害人方XX白色苹果4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53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郭佳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被害人方XX的陈述、证人孔XX、孙XX的证言、鉴定结论、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有关物证、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佳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庭审中被告人郭佳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可予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佳明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6日起至2013年11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玉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郭晓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