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杨民初字第006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徐某甲、杨某乙与杨某某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杨某乙,杨某某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杨民初字第00660号原告徐某甲,女,汉族。原告杨某乙,男,汉族,系原告徐某甲之子。被告杨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甲、杨某乙与被告杨某某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甲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0元(缓交),减半收取51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赵雅玲审 判 员 张艳萍代理审判员 曹亚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彭 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