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岳执字第0111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彭财富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财富,廖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岳执字第01115号申请执行人彭财富。委托代理人陈刚。被执行人廖坚。本院(2013)岳民初字第024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廖坚至今未按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廖坚的银行存款71343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71343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尹辉霞审 判 员 许朝阳代理审判员 刘开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阮倩琳 微信公众号“”